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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自贸区建设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本文作者认为,加强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构建包括行政调处、司法调解、司法诉讼、行政仲裁等在内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势在必行。此外,需要加强对上述各类机制的自身建设以及相互衔接协调,加强对多元机制的引导与保障机制建设。如果您有其它建议不妨在文章下方留言,与大家一同探讨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是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自2013年9月我国设立中国(上海)自贸区以来,我国自贸区的建设工作便进入了发展“快车道”。近日,我国又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新设立了7个自贸区,目前我国自贸区总数已达11个。加强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构建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自贸区建设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营造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推动各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提升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适应和应对能力。这不但为我国的自贸区知识产权工作指明了方向,而且也为构建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
司法保护体系构建
自贸区的先行先试,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新的空间。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构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良好的司法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笔者认为,结合自贸区的司法保护体系建设特点,司法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依法审判与个案规则适用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裁判,将立法意图体现在判决中。但自贸区改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也极有可能是有待探索的领域。因此,在涉及自贸区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除了依法审判之外,应注重对特殊案件的研究并形成相应的裁判规则,以便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对自贸区法制建设有益的建议。
第二,坚持质量优先与兼顾审判效率的原则。自由贸易最大的特点是快速交易,自贸区的司法环境设置,既要保证质量,又要满足时效性。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除了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之外,还涉及相关领域的技术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审判效率,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应加强合作,这将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以我国第一个设立的上海自贸区为例。其司法机构的设置与管辖,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中国(上海)自贸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的相关内容,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作为区分的主要标准,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公民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自贸区内的或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诉讼标的物在自贸区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自贸区内的;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涉及自贸区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的”案件属于“涉中国(上海)自贸区案件”。
根据现阶段的体制机制,上海法院系统对涉自贸区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的级别和地域管辖划分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管辖除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自贸区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虽然根据目前的职能划分,对于涉自贸区的知识产权案件能够得到一定的集中管辖,但是这只解决了部分问题。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议管辖或挑选管辖的连结点如合同签署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可执行财产所在地等,来选择法院。
法律适用是法庭审判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为营造符合国际化、法治化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的良好环境,涉自贸区在案件审理时要统筹考虑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伴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投资贸易、文化产业等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紧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不断提高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司法审判可以结合自贸区改革和司法改革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在庭审、文书等方面进行大胆的改革尝试。同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认定复杂、审理周期长等特点,可以尝试探索试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并探索知识产权侵权快速鉴定机制,以提高审判质量及效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条款即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依据。由于民事诉讼法只进行了较为笼统的规定,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在具体适用时首先需要明确“专家辅助人”在审判中的地位。“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出庭的,身份既不同于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专家辅助人”掌握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在庭审中可以旁听,但仅限于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同时,无论法官对其意见采信与否,都应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
同时,还应探索知识产权侵权快速鉴定机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同时,根据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流程通常包括接受委托、初步分析、现场勘验、鉴定会议、撰写意见书等环节,司法鉴定机构最快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对于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可能还会需要更长的时间。当然,如此一来,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周期也难免需要延长。
多元解决机制构建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前各国法治工作实践中共同的发展趋势。在自贸区内,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对于自贸区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应本着从自贸区实际出发,结合自贸区特点,探索适合自贸区发展的体制机制。自由贸易追求时效性,自贸区内的商业利益保护具有特殊性,因此,在自贸区内的纠纷处理机制应将保证质量与效率作为首要问题。
以纠纷解决主体为主要划分标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调处、司法调解、司法诉讼、行政仲裁等。在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上述各类机制的自身建设以及相互衔接协调,通过制度优势发挥应有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多元机制的引导与保障机制建设,做好各类调解机制之间的衔接,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调处较仲裁而言,具有更加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第一,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大,当事人对调处结案有较高的需求;第二,调处程序相对简单,能够满足当事人对纠纷处理效率的需求;第三,调处可以获得较为理想的赔偿数额;第四,调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密性。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为我国的科技进步、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对合理配置司法和行政资源,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制止侵权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行之有效的。在新形势下,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必要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起来,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这样才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才能确保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进程稳步推进。
与诉讼相比,仲裁机制对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一裁终局等优点。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总体数量不多,其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只能具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够提交仲裁,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无法事先达成仲裁协议;第二,仲裁程序如诉讼程序一样较为繁琐;第三,仲裁裁决的履行依赖于法院裁决;第四,我国目前优秀仲裁人才较为稀缺;第五,仲裁的公正性如何保证尚需探索。
因此,若在自贸区内设立涉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仲裁机构,一是要完善仲裁立法,二是要吸纳具有专业水平的仲裁员,三是要降低仲裁费用,简化仲裁程序以缩短仲裁程序的处理周期。
自贸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衔接,也是需要探索的课题。从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引导、衔接与保障机制势在必行。
在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建设上,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是协调配合原则。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法院各自的优势,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自贸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发挥优势原则。在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有着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该通过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健全制度,完善工作体系,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度,推进知识产权行政处理程序向更加便捷、灵活、高效的方向发展。三是统一标准原则。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的保护规则和执法标准,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效率,降低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社会资源消耗。四是合理引导原则。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合理选择救济途径,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五是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探索利用行政执法资源缓解司法审判资源匮乏的新途径,从整体上完善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机制,共同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自贸区先行先试、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积累经验更多更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自贸区的全面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