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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企业会滥用自己的商标与一些驰名商标的相似性,或是直接在生产产品的时候印上“驰名商标”的标志,以此来误导客户购买产品。下面让我们看一下近期发生的例子:赵先生在深圳某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购物,在服务员的热情推荐下,然后又看到珍珠粉的包装上印有“中国驰名商标”6个字,于是他购买了一盒价格39元的珍珠粉,出于对中国驰名商标的好奇心,他回家查了这盒珍珠粉的生产商,发现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应是该公司的化妆品或化妆用护肤品,并没有食品类。赵先生觉得该公司欺骗了他,商家违规冒用了该标识,误导了他消费。于是赵先生将深圳某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在法院的审理查明,判定:应退回赵先生货款39元并赔偿原告39元。理由如下: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京×珍珠纯珍珠粉属于食品,虽然生产商海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京×”商标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驰名商标认定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及于第三类、第三十类商品,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显示,“京×”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范围仅为第三类商品,即化妆品、化妆用护肤品,而不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第三十类商品,故可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注明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内容不属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