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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体坛名人,可谓家喻户晓,无人不知。如果能把他的名字作为商标来使用一定具有很好的宣传效果。耐克公司就看中了这个商标的商业价值,经获得刘翔本人授权后,将“刘翔”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结果遭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两级审查驳回。原来,在注册路上遇到了“拦路虎”,应用在服装商品上“刘翔牌及图”商标已经先注册了,与“刘翔”为近似商标,故不能申请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在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即使耐克公司得到了刘翔本人的授权,但同样也是应用在服装商品上,与“刘翔牌及图”商标的应用范围一样,符合了“同一种商品”;“刘翔牌及图”商标注册于1983年,而“刘翔”商标提出申请注册时间为2006年,根据在先原则,“刘翔”商标又符合了这一原则。如此看来,这个“拦路虎”是可以稳稳当当挡住了“刘翔”商标的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