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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游戏的朋友,相信应该对曾经风靡数十年的经典游戏“大富翁”非常熟悉了,这款游戏经久不衰,但也因此引发了一场关于“盛大富翁”商标使用权的激烈争议。最终法院判决:上海盛大网络公司所使用的盛大富翁标识与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大富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注册的一间公司,于2005年3月在大陆注册“大富翁”中文商标,并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该公司把商标“大富翁”的繁体文字使用在以往开发的单机版游戏上,除此外却没有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也没有把该商标应用到网络运营。然而在2005年7月,一款由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关联企业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软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为盛大富翁。同时,盛趣公司授权盛大网络公司运营该款游戏。
因大富翁与盛大富翁只存在一字之差,引发了商标专用权争议。大宇公司把盛趣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盛大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但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对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然而,大宇公司不服继续上诉。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大富翁与盛大富翁不会让公众误认,更不会将两者服务来源相混淆。盛大公司把盛大富翁服务于对应的游戏品种是正当使用。因此,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